1-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理事会制度
1. 总 则
1. 为规范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2.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单位的健康发展。
2. 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3. 理事有权调阅本单位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单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单位的专项工作;
1. 理事应当遵守本单位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单位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活动;
2. 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单位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单位发言;
4. 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单位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本单位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 理事应掌握本单位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单位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6. 理事应当支持主任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主任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0.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12.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单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单位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4. 作为本单位的主要发言人,代表本单位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
15. 本单位副理事长、主任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7. 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17.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8.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所有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 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21.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22.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7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电子或书面方式递交主任。
23. 主任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24.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25.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27.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28.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办理。
29. 本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