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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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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保障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3.       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社会服务机构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4.       本单位印章样式分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人印鉴。

5.       本单位须在依法完成登记成立后,方可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6.       印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7.       本单位印章应落实专人保管,具体为:

1.       单位公章、法人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2.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8.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应分开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需报主任备案。

9.       印章保管需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和图样等信息。

10.       员工持有本单位印章的,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1.       如外出公差须将公章交由本单位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12.       印章更新,应交回原印章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13.       印章遗失的,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申明印章作废,并申请补刻和备案。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印章须停用:

1.       单位名称变更;

2.       印章损坏、遗失、被窃;

3.       单位注销、吊销、撤销。

15.       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16.       单位准予注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单位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17.       印章使用原则:本单位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逐级管理原则,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18.       本单位应当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用章申请表》作为用印记录由印章保管人留存,每年12月31日将用印台帐整理后汇总归档。

19.       用印程序:各类用印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主任批准。其中,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监事或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用印人填写《用章申请表》,载明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等,经主任签字批准;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

20.       外出用印: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章申请表》,载明外带印章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同往人员等,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

21.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22.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23.       违反本制度规定,本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       本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5.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2018年5月21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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