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3. 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社会服务机构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4. 本单位印章样式分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人印鉴。
5. 本单位须在依法完成登记成立后,方可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6. 印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1. 单位公章、法人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8.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应分开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需报主任备案。
9. 印章保管需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和图样等信息。
10. 员工持有本单位印章的,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1. 如外出公差须将公章交由本单位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13. 印章遗失的,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申明印章作废,并申请补刻和备案。
15. 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16. 单位准予注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单位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17. 印章使用原则:本单位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逐级管理原则,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18. 本单位应当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用章申请表》作为用印记录由印章保管人留存,每年12月31日将用印台帐整理后汇总归档。
20. 外出用印: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章申请表》,载明外带印章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同往人员等,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
21.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22.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23. 违反本制度规定,本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 本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