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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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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正确把握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发展方向,加强本单位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及对本单位自身、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3.       本单位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监督。

4.       本单位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       本单位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1.       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2.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3.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4.       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6.       本单位开展下列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1.       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2.       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3.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单位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4.       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5.       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6.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7.       本单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8.       本单位开展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组织开展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9.       本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材料应载明本单位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0.       本单位的主任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11.       本单位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12.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2018年5月21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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