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
1. 总 则
1.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供应商管理,保证项目高效、规范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2. 供应商管理原则:
1. 统一管理、规范运作、有效监督;
2. 公开、公正、公平;
3.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单位、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沟通、定期评估,保证项目有序、有效开展。
3. 供应商的管理包括供应商的选择、日常管理与监督、评价、淘汰、档案等方面。
4. 供应商分类:
1. 与本单位共同发起项目、共同执行的机构,合作效果良好且通过供应商筛选的;
2. 与本单位有两年以上合作关系且合作效果良好的机构;
3. 通过本单位公开招投标入选的机构。
5. 部门职能:
1. 主任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服务及货物供应商;
2. 各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信息,监督管理供应商开展工作,并对所供应的服务及货物在完成进度、质量、及时性、配合度、拓展性等相关方面予以评价;
3. 根据各部门对各类供应商的评价,主任办公室按照合规管理每年组织两次对供应商的考核,进行筛选及存档。
2. 供应商选择
6. 各部门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客户信息”中选择供应商,若“客户信息”中无匹配供应商时,可另行推荐供应商,经主任办公室审核资质后方可建立合作。
7. 供应商应为合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或企业单位。
8.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或社会公信力;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 无失信记录。
9.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2.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 机构介绍(经营范围、主要业绩等);
4. 其他按项目需求应提供的资料,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认证体系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扫描件。
10. 根据实际需求需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的,各部门可提出考察需求,经主任审批后,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或实地考察),并提交《供应商信息搜集表》。经审核筛选后,合格供应商经被列入“客户信息”列表中。
11. 各部门应对供应商的机构规模、专业能力、服务能力、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后,可根据项目规模情况,经主任审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选择供应商。
3. 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12. 确定项目具体供应商后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各部门需对供应商日常服务及资金或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敦促其不断的改善与提高。
13.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服务及货物的品质异常等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解决,事后填写《供应商不良事件情况表》存档备查。
14. 建立项目巡查机制,对供应商工作进行监督。
4. 附 则
15.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6. 本办法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7.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