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行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务内部应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档案,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 财务档案分类
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财务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等),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务档案移交清册,财务档案保管清册,合同、章程等),财务档案既包括纸制的, 也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会计数据。
1. 本单位完整保存委托的会计核算第三方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按月分类整理。
3. 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年限执行。
1. 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有关财务档案资料(包括电子版财务资料在内)不得私自向外借阅。
2. 本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有财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有关资料。
3. 本单位建立的以项目预算为主的项目执行情况账目,项目主任(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查阅。
4. 外单位查阅时,必须持相关证明,经财务同意,理事长批准,方可借阅或复印。
5. 财务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单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本单位时,必须经财务人员同意,理事长批准,且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6. 借阅会计资料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和清洁,不得损坏、丢失、涂改,违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需销毁时,要编制《会计资料销毁清册》,经有关人员审查批准,在有多方监督下销毁。
1. 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 本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6.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及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