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实现本单位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捐赠资金更好地用于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单位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本单位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本单位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本单位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维护本单位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本单位的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运作和如何投资运作有特别约定,本单位应遵守其约定。
2) 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本基金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3) 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2. 本单位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3) 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1) 本单位流动性金融产品(包括银行活/定期存款、大额存单、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短期流动性基金/资管/信托产品(R2及以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投资资产总额的15%。
2) 购买低风险金融产品和委托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单位投资资产总额的30%。
3) 委托单个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单位投资资产总额的30%。
4) 同一时期投资于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单位投资资产总额的30%。
5) 投资项目超过以上比例的,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提交本单位理事会决定。
1. 理事会是本单位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2) 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50万元及以上);
2. 为确保本单位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本单位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 从专业化角度对本单位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2) 对本单位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本单位主任办公室;
4) 对50万以下的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本单位主任办公室;
5) 对本单位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3. 为降低本单位在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本单位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2) 负责对本单位投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制定本单位投资相关的标准合同;
3) 审核本单位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4) 审核本单位对外签署的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5) 针对本单位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意见;
6) 代表本单位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4. 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应多方考虑,且在公益慈善行业及医疗救助行业有自身经验。
5. 本单位主任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3) 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4)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委会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5) 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7) 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6. 本单位的各类投资支出必须经过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签字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本单位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
7. 本单位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8. 本单位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1) 根据本单位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2) 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单位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3) 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1. 发生以下行为,本单位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其他可能损害本单位信誉或可能造成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2.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7.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8. 本办法的修订由主任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